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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级部门文件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信访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10-27
  5. [成文日期] 2014-10-27
  6. [发文字号]京信办〔2014〕24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2-21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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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建议征集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2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奖项,旨在表彰为我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于提高全市人民和关心支持首都建设发展的各界人士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做出贡献的网络单位或部门。
先进个人。从事或热爱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并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本市居民及各界人士。
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集体”每次评选名额为75个,“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个人”每次评选名额为9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管理有序。
2、工作开展有力,成效明显,建议人队伍稳定,建议来源公开广泛,渠道多样畅通。
3、按照“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建议办理规范,推动成果转化及时。
4、单位报送或承办的建议得到市领导的批示或被相关部门采纳并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从事人民建议征集工作2年以上,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2、社会责任感强,参政议政热情高,积极为首都发展建言献策。
3、建议质量高,具有开创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和改善民生及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推荐:各区县、各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或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审定。
4、公示: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表彰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表彰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信访办与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表彰决定。
第九条 奖励形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信访办和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领导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征集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搞好逐级推荐。评选推荐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评选标准,严肃评选纪律。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在充分考虑推荐对象的一贯表现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
第十三条 坚持监督审查,落实责任追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伪造事迹或违反规定程序的,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收回其奖牌、证书和奖金,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对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其所属单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信访办
2014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