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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推动信访问题解决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王有国解读《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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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7年6月26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近日,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王有国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中央要求看,《实施办法》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施行后,围绕信访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内容,细化责任追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适应了形势任务的需要,符合中央要求,健全了我市党内法规体系。二是从工作实际看,社会矛盾和信访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一些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存在对推诿、扯皮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切实从源头上预防矛盾、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于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三是从当前形势看,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实施细则》,十分重要和及时,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围绕中心做好信访工作,促进首都和谐稳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全文突出两个原则。一是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核心要义和主旨要求,主体内容应有尽有,不缺项漏项。二是充分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突出北京特点,增强实操性,特别是全面总结我市近年来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固化提升。

《实施细则》全文共五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主要是明确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阐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是《实施细则》的主体部分,共21条,分别就责任内容、督查考核、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其中,第二章责任内容更加细化,并突出了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体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第二章责任内容中,主要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分别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领导责任中,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作出规定。部门责任中,重点强调了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妥善处理的责任,即谁主管、谁负责的属事责任。属地责任中,从源头预防、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教育疏导等方面,对信访问题发生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作出规定。信访部门责任中,明确了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了履行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的责任。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中,明确提出了代理群众信访和开展思想疏导的责任。同时,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作出规定。

三、《实施细则》与《实施办法》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实施细则》在责任内容上由《实施办法》中的5条扩充为11条,主要结合实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关于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的要求。将《实施办法》中“各级党政机关定期听取汇报、分析形势,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要求和现行做法明确为量化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市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各区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需要随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二是关于源头预防的要求。将《实施办法》中“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预警”细化为三个层次:一是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二是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注意相关政策之间的关联性;三是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三是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要求。将《实施办法》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细化为单独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四是关于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信访工作的要求。单独设一条明确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三项责任:一是应当认真处理属于自身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是积极代理群众和职工向有关党政机关反映他们的合理合法诉求,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及本领域、本系统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是关于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包案的要求。将《实施办法》中“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细化为两条,即:“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落实本市关于领导干部阅信、接访工作制度,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在岗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结案回访、联合会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以及“落实领导包案制度,对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要领导协调处理、涉及某一领域信访问题突出需要领导关注研究、涉及挂账的重点矛盾纠纷需要领导牵头化解的,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包案领导,推动问题解决”。

四、《实施细则》如何追责问责?    

答: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在梳理整合《信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基础上,《实施细则》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但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六种要追责的情形:(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以及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和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