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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5-12
  5. [成文日期] 2021-05-12
  6. [发文字号]京卫家庭〔2021〕5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7-09
  9.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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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家庭〔2021〕5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

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

(三)简化奖励、经济帮助金发放及扶助审核流程

已在户籍地街道(乡镇)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请人,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户籍地街道(乡镇)直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申请人,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经济帮助领取条件的,无需提交申请,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发放至申请人。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见面调查、社区群众座谈环节,取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环节。

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认定中“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各区指定检查医疗机构

2.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各区指定检查医疗机构

东城区        普仁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        复兴医院

朝阳区        朝阳医院

海淀区        海淀医院

丰台区        丰台医院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医院

                                     朝阳医院(西院)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医院

昌平区        昌平区医院

大兴区        大兴区医院

房山区        房山区第一医院

                                     房山区良乡医院

通州区        通州区潞河医院

顺义区        顺义区医院

怀柔区        怀柔医院

平谷区        友谊医院平谷医院

密云区        密云区医院

延庆区        延庆区医院

经开区        大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附件2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一、脑、脊髓损伤

1.中度智能减退及以上;

2.植物性生存状态;

3.迁延性昏迷状态;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三肢瘫或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

6.截瘫、偏瘫(肌力3级以下);

7.重度外伤性癫痫。

二、肢体损伤

1.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双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者;

6.双足足指全失或一足失去1/2者。

三、脏器损伤

1.肺切除一叶并胸膜粘连,呼吸困难2级;

2.胃大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3.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5.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6.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7.心功能不全Ⅲ级;

8.肝切除2/3以上;

9.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1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1.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3.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四、眼损伤

1.双眼球缺失;

2.双眼矫正视力为0.02;

3.一眼球缺失或矫正视力为0.02,另一眼矫正视力为0.1。

五、耳损伤

双耳听力障碍均大于90分贝以上。

六、烧伤

1.烧伤后面部遗留明显瘢痕达50%以上,致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烧伤后遗留躯干或四肢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