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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的停车费,谁来出?| 民法典通解通读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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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车主将车辆停放在4S店,一停就是两年,由此产生停车费12000元。这笔钱应该由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还是车主承担,这又与民法典中的“过错相抵”有什么关系?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美旭、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刘凝,共同探讨《民法典》涉及“过错相抵”的相关问题。

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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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的一天,赵先生开着爱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遭遇了车祸。这起事故可把赵先生的车撞得不轻,车的前脸几乎面目全非,赵先生的手部也受了伤。经认定,事故相对方胡先生负全责,赵先生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先生的车被认定为车辆报废,后被拉走停放在4s店。在这期间,赵先生曾将胡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赵先生称,为了避免把车取回后再有磕碰说不清楚,他就将车一直存放在4S店,打算直到获赔后再取回。2022年,赵先生准备去4S店取车,却被告知需要交纳停车费12000元。赵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胡先生及保险公司负担,于是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胡先生认为,车辆已经定损完毕,所有费用均已赔偿,该部分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就算应该赔偿,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停车费用是原告擅自扩大的损失部分,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应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己承担。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对其所有的车辆具有保管责任。通常情况下,车辆在交通事故后到店修理定损期间,4s店并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因赵先生未及时取回车辆,停车时间远超正常合理的修理定损期间,而导致4s店向其收取停车费,该停车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赵先生主张的停车费仅提交了发票,而发票中显示为劳务修理费,其并未提交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停车费的合理性。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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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看似都有道理,应当怎样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被侵权人如果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小区里因宠物犬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如果纠纷是因为犬主、饲养人、管理人没有尽到义务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被咬伤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比如曾逗狗等,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宠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在本案的情况中,双方原本应当就车辆停放等预期发生费用进行协商,原告也应当审慎行使权利,其自行将车辆停放在4S店,并产生了两年的停车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这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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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损失可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被撞击损坏的,可以支持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如果车辆被撞击报废的,可以支持重新购买车辆产生的车辆重置费。但这一费用应按照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估值计算。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赔偿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包括把车辆送修路上产生的交通费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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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才靠谱?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很难避免,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纠纷。如果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在法律上要证明四点:一是存在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就是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存在过错。

当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不要慌乱,应首先固定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并留存。其次是要立刻拨打122报警电话,请求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我们要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扩大。最后还是提醒大家,在驾驶过程中要谨慎驾驶,平安出行。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