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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之便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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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施工、租地建厂、房屋翻建、房屋出租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送的现金79万元。2014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312国道改线工程”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伪造拆迁资料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24.1889万元。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协助丹徒新城管委会从事“新、老312国道亮化工程”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的现金共计11万元。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两委”工作人员,在组织陆村防违拆违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之便,为谭某某等人充当“保护伞”,雇用、资助谭某某等“恶势力”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致被害人轻伤,侵害群众人身安全,使村民产生恐惧。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建房材料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城市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陆村村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谢某某唆使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对谢某某的依法惩处,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微小缩影,是把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的生动体现,体现了既抓黑恶势力,也抓后面的“保护伞”的决心,只有持之以恒地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才能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