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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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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陈某以其所在村委会不合理卖地为由煽动并带领数名村民涌入并堵塞村委会门口、占据村委办公场所、质询工作人员。民警到场劝阻,陈某等人仍不离去,造成众多前往村委会办事的村民受阻。
几日后,陈某再次组织数十人聚集在村口,拉起自制的横幅标语,挑动村民情绪。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前来现场了解情况,陈某用手机面贴面地对民警进行拍摄,要求警车立即离开现场,民警只好用手挡开其手机。
陈某污蔑民警抢手机并打电话报警。民警为避免矛盾激化欲驾车离开,陈某借机以民警抢手机和撞人为由起哄闹事,引来路人围观,并挡住警车车头不让离开,招致围堵群众越聚越多,严重影响了村口的公共秩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陈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抗拒、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黑恶势力常见伴生的行为,应予重点打击。
2、黑恶势力侵害的不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一旦出现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况,大家一定要警惕了,不要卷入其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