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县纪委坚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确保信访案件质量,保障纪检监察对象及信访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和要求,近三年来,在全县范围推行信访案件评审制度,并出台了《遵义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了结案件评审办法》(试行)、《信访案件评审工作奖惩办法》,收到明显效果。
《评审办法》中规定,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查结的信访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纪委评审,评审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从信访举报件所反映的问题是否逐一核实、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恰当、材料归档是否规范等方面,根据情况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需完善相关手续或者补充调查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补证完毕。对评为“不合格”的案件,视情况给予信访案件查办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示诫勉、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等处理,发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信访案件评审工作开展三年来,共评审信访了结案件105件,其中合格75件,基本合格23件,不合格7件。组织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对5件经补充调查后做信访结案,2件经补充调查后转立案处理,2名涉案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通过信访案件评审工作的开展,规范了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了该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办理质量,发挥了信访工作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