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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市建立“四项机制”化解涉纪重复信访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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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吕梁市纪委为全面贯彻落实2月25日中央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精神,建立“四项机制”化解涉纪重复信访。
建立快速有效的初信初访办理机制。受理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后,受理部门要明确告知信访人举报已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要求一般信访问题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重要信访问题在60日内办结;对举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要在7日内向举报人答复;对非涉纪信访事项要书面告知相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限期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
建立重信重访复查复核机制。到市县纪委重复上访的,市县纪委必须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结束后,复查复核人员要向信访人反馈复查复核结果。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来信来访处置不及时,未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办理,未履行告知义务,信访事项办理不彻底或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纪检部门转办的非涉纪问题不重视、不解决,造成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建立诬告、陷害、缠访、闹访惩处机制。对信访人拒绝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无理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反复缠访、闹访、滞留、滋事,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单位办公秩序,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