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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不服可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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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9月16日通过深圳特区报正式公布,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访不当甚至可究刑责

《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依法提出听证申请;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以下9种情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应当移送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或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将检举材料或检举人信息私自透露或转交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的;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况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鼓励市民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如果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也将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禁止的信访行为具体包括: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区域,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的;滞留、占据信访接访场所;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纠缠、侮辱、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等。

疑难信访可举行听证会

《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信访听证的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可举行信访听证会: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强求,经处理、复查后仍然不服的;信访人提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有关国家机关或者自行举行听证会。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参加。此外,信访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依据,听证意见可以向社会公开。

重大事项评估信访风险

深圳市将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条例明确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并要求国家机关建立相关的信访制度。如: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建立信访事项快速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建立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待信访人来访,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职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广大市民对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条例还要求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督查专员由信访工作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工作,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并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