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创新涉检信访处置模式,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从范围、工作职责和规范程序等方面建立了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一、律师介入案件范围
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办理,是以尊重和保障上访群众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为出发点,以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为着力点,引导信访人依法行使权利和通过正确救济途径主张诉求,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依据律师法、《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律师介入涉检信访疑难案件的范围包括:对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对刑事赔偿确认案件作出的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的决定意见的申诉;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上案件作为律师介入办理的重点案件。另外还有:信访人不接受检察人员疏导而长期反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如在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以致久诉不息的案件,或者受不良影响或引导以致不接受检察人员解释疏导的案件,信访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或引导信访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商请,指派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检察院、司法局和律师职责
办理涉检疑难信访案件,要形成检察机关、司法局和律师整体联动的格局,明确职责要求,做到信息互通、职能互补。一是司法局的职责。司法局在做好律师指派工作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指派律师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二是检察院的职责。在加强与司法局和律师联系、协调的同时,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的情况,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利。三是律师的职责。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检察院联系,交换意见,会见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视频、微博、听证、答疑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服务,同时为检察院提供参考意见。
三、规范处置程序
一是严格规定处结时限。信访人书面申请检察院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检察院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同意信访人申请的,三日内向司法局发出《商请函》,并附信访人的书面申请。司法局在收到《商请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指派律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发出《同意指派函》,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指派通知书》,被指派律师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到检察院查阅案卷,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交换意见。
二是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信访人提出申请后,经审查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案件范围的,在作出不同意决定后三日内告知信访人。同意为信访人商请司法局指派律师的,在收到司法局《同意指派函》或者不同意指派律师的决定后在三日内告知信访人。
三是实行阳光听证答询。对于进入办理程序的信访案件,由检察院召集律师、信访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听证答询会,被指派律师从案件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信访人从内心真正接受处理决定。(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