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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应注意的事项



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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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准备齐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材料,见(www.bjxfb.gov.cn/fcfhxz.asp);除此以外,为便于调查工作,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如对办理意见不服,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书面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复查、复核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日期以申请人邮寄的邮戳为准,以走访方式提出的,以走访日期为准。如果信访人确实有正当理由,没有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之内提出的,应在提出的信函中说明理由。比如,因邮寄地址有误被退回耽误了日期,应当在再次来信中说明理由,并将挂号的邮寄收据复印件附上,以作为证明。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或到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走访的方式提出,两种方式的效果是一样的。以信函方式提出的,最好采用挂号信的形式,以确保信函不丢失。以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在信访办公布的办公时间来访提出。
  申请人应注意保存、备份相关材料,避免由于信件丢失导致相关原件丢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受理后,一般不予退回。
  四、复查、复核申请材料的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并明确以下事项:
  1、对办理或者复查意见哪些内容不服;
  2、自己的投诉请求是什么,要具体、明确;
  3、掌握哪些能够支持自己请求的相关依据(如不掌握,可以不写);
  4、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确保复查、复核文书能准确、及时送达、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要求自己亲自领取相关文书的,应特别注明。
   五、复查、复核一般程序
  1、初步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的内容是: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经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要求而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因材料不全而暂定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请其备齐材料再提交审查。
  2、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并出据书面答复。
  书面复查、复核意见书一般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