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的,应递交以下材料:
1、信访人向办理机关提出的投诉请求;
2、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书;
3、信访人的复查请求(不服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意见应具体,并应说明理由);
4、支持信访人复查请求的相关证据。
(二)信访人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核申请的,应递交以下材料:
1、信访人向办理机关提出的投诉请求及向复查机关提出的复查请求;
2、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书;
3、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书;
4、信访人的复核请求(不服复查机关的处理决定,意见应具体,并应说明理由);
5、 支持信访人复核请求的相关证据。
二、复查、复核一般程序
1、信访人递交复查、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复查、复核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具体复查、复核请求及理由,申请人签名和日期,最后应写明随申请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复查、复核申请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2、初步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的内容是: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经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要求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因材料不全而暂定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请其备齐材料再提交审查。
3、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并出据书面答复。复查、复核申请被受理后,市政府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作出决定并出据书面复查、复核意见书。
书面复查、复核意见书一般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