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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典型案例:造谣自己患新冠肺炎并传播病毒,获刑8个月!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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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全力投入抗击疫情行动中,依法防控,至关重要。在此,由法律专家为您解读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仍然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

案例1:

造谣自己患新冠肺炎并传播病毒

获刑8个月

1月24日,北京市通州的刘某某编造了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向他人传播病毒”的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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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2:

名为募捐,实则借“疫”诈骗

获刑10个月

1月27日中午,孙某某、蒋某两人印制了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欲欺骗他人转款募捐。当日16时许,孙某某、蒋某到案,截至案发,尚无钱款转入二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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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假借抗疫之名,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月28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