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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配合防控检查是法定义务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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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2月13日下午,某地一小区业主杨某拒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当天,他在小区门岗检测体温正常后,保安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或业主卡等有效证件,但他拒绝配合并立即驾车冲进小区。保安随即在小区内将杨某拦停,杨某下车后态度非常蛮横嚣张,并一直不肯佩戴口罩。当时,一名路过的业主看到该情况后上前进行劝阻,但杨某非但不听劝告,还辱骂、推倒该业主,行为十分恶劣。后警方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评述

疫情期间,很多人像杨某一样,为了自己的方便而不遵守相关出入规定,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这些人不理解,居委会、村委会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没有执法权,但为什么就有权在小区、村口设卡口、检查点,可以要求出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进行体温检查,谁给他们的权利阻止不戴口罩的人进入小区、村子?

如果是平时,居委会、村委会无权限制居民、村民正常出入,但目前这段时期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期有特别规定。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增加,截至2020年1月25日21时,湖北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是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市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即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特别重大事件,为最高级别,国家上到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每个公民均有法定义务履行报告职责,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因此,特殊时期,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拒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工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一、《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来源: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