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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前言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我国社会对于人的尊重与保护。该编对于肖像权保护规范进行了极大的充实与丰富,首次针对肖像权的客体、内容、财产利益及合理使用等进行了明确,并就姓名许可等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作出了规定。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如何维护自身的肖像权?
……
25岁的晓琳长相甜美,素来喜欢将自拍照发布到社交媒体,获得诸多网友点赞,自身也得到了极大的心理满足。
直到有一天,她在某网购平台上的一家店铺上看到自己的“美照”被用作了商业宣传,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成了模特。晓琳的心情瞬间就不美了。
X公司注册经营的网店未得到晓琳的授权,擅自使用了她的自拍照用作商业推广,晓琳认为网店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内心非常气愤!
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晓琳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X公司在涉案某网购平台店铺上发布照片进行商品销售宣传时,未经晓琳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晓琳的肖像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晓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公证费1000元、驳回晓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承担。
律师说法
法律上肖像的定义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界定的关键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识别性”。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具有人格权共有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特征,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甚至通过软件伪造,肖像权也容易被他人以各种手段进行侵害。
本案中,晓琳在社交网站和他人分享照片,属于自我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面临隐私被侵犯、图片被盗用的风险。好在,晓琳在得知照片被盗用后,积极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提前用公证的方式保全了证据。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判定肖像权侵权所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即不需要对方从侵权行为获利,只要是未经许可,除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群众:首先,日常注重保护自身隐私,尽量不给图谋不轨之人可乘之机;其次,得知人身权益被侵犯后,可以收集相应证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合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