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专题专栏> 普法园地
专题专栏
2024-07-12
“点点头”“眨眨眼”……跟随智能手机软件提示,不用触屏就能轻松“刷脸”。但北京年过六旬的郑先生,就因轻信保险业务员的话语,将手机交给对方操作,并配合人脸识别,结果被划走了19.62万元,郑先生一气之下报警。7月1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丰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保险业务员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帮助被害人郑先生办理保险业务与之相识。郑先生觉得张某不仅保险业务办理得好,还隔三岔五地上门看望自己,平日也对自己嘘寒问暖,因此十分信任张某。
2023年7月的一天,张某来到郑先生家中拜访。寒暄过后,张某说要给郑先生上一份保险,出于对张某的信任,郑先生将手机交给了张某操作,并配合张某进行了人脸识别。之后一直到9月份,张某先后6次以各种理由操作郑先生的手机。9月的某一天,郑先生查询自己的银行记录,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打入了4万元,后很快就被转出了。打款对象是某保险公司,转出对象是财付通。郑先生起了疑心,经过详细查询,发现从7月开始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被转入19.62万元后被转出,因此报案。张某于2023年11月15日被抓获到案。
该案经公诉机关指控并经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操作被害人郑先生手机,编造理由欺骗郑先生提供刷脸验证,以郑先生名义先后申请6笔贷款,并将款项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张某共盗窃被害人郑先生19.62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郑先生的信任拿到了郑先生的手机,并骗使郑先生配合人脸识别,其行为表面上是采取了欺骗的方式,貌似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刑法中,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给付财物。而该案中,张某只是采用欺骗的方法让郑先生人脸识别,郑先生以为是在办理保险业务,并没有申请贷款并自愿将贷款给予的意思表示。张某的行为系未经郑先生的同意,骗使郑先生申请了贷款,后将贷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其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了郑先生的钱款。因此张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3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随着网上支付、生物识别、电子钱包等技术的发展,人们购物、缴费、申请贷款等已经不需要随身携带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只需要通过手机即可操作。比如说点一点手机,刷一刷脸,一笔贷款就能打到自己银行卡中。“刷脸”等智慧支付方式的应用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一旦人脸、指纹等数据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可能危害到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乃至人身安全。该案被告人张某获取被害人郑先生的信任后,操作郑先生的手机获取贷款19.62万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来源:法治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