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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2024-10-18
老李签协议将房屋拆迁利益给了儿子,如今患病生活困难需20万元赡养费却遭拒,儿子的理由是“已从拆迁款中拿出20万元给父亲作为赡养费”等。记者12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支持其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最终判决小李给付父亲20万元。
案件回顾
在四年前,老李与儿子小李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其中约定:老李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利益全部归小李所有;老李需要赡养时,小李需尽赡养义务;拆迁以后,小李从拆迁款中拿出20万元交于老李,作为老李的赡养费。
如今,老李因患病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老李赡养费20万元。然而小李认为,自己四年来负担了父亲老李的就医、养老院等费用,已超出协议书约定的20万元,所以不同意给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该协议的整体内容看,这20万元的约定并非仅系对老李今后全部赡养费的约定,更是对老李作出拆迁利益分配后,由小李对老李个人进行的补偿。因此,对小李以其为老李支付的费用已超出该协议约定的20万元而不予支付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父亲老李20万元。
法官说法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赵兰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给予父母经济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基本义务,亦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意愿和赡养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情况等因素。
此案中,一次性买断赡养义务不能获得法律支持。一般而言,随着父母年事增高,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子女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履行对父母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宜设置上限限制,否则不仅与法定扶养义务相悖,也不利于老年人养老权利的具体落实和保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