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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当您需要反映诉求时,是不是常常纠结“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诉求决类事项依法分为六种处理途径。今天我们讲第五种。
第五种
依法履职事项 → 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答复
“依法履职事项”是依法分类处理机制中最容易被误用、最复杂的一条。您可能会问:同样都是找政府反映诉求,为什么有的走信访,有的就不能走?关键要看这条法规当初想解决什么问题,我们来找到它的法律渊源,看看它因何而设。
先读原文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再看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进行比对——
可以看出,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均指向同一类行为——群众找政府,要求政府依法查处、依法保护(法律上叫提出履职申请)。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就是告诉我们:
依法履职的事,信访程序不“越俎代庖”,不通过信访程序取代法定职责机关的履职行为;
对依法履职的结果有异议,信访不“包办”,而是有专门的“法定跑道”——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范围的,进入相应的救济渠道。

您的事项属于以下两类情形之一:
第一类:申请查处违法行为(核心:要求政府“管别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他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环境污染等),向具有相应法定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法予以查处。
比如——
发现有涉嫌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部门申请查处;
发现村办企业夜间偷排污水,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调查处理;
发现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立案查处;
发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卖房,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第二类: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职责(核心:要求政府“保护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正在或可能受到侵害,向负有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提出申请,请求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比如——
在餐厅用餐被“宰客”,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置;
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保护;
在小区电梯被困受伤,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
商标被他人冒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解和立案查处侵权行为。
认定标准
要适用这一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01 您申请保护的是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02 行政机关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某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这个行政机关有这项义务,不是“觉得该管”就行);
03 依据特定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非《信访工作条例》本身。
这个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您的权利落到实处:
符合这三条,如果行政机关不处理,且您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诉讼范围——法律给您备好了“法定跑道”。不符合这三条,则可能转入信访或其他程序处理。
厘清边界,才能选对路径,让维权更高效。
下期预告
知道了什么情况适用,具体怎么操作?行政机关怎么答复?对结果不服怎么办?敬请关注下篇。
温馨提示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帮助群众了解法定处理途径分类。具体事项千差万别,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详细询问,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