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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查复核——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您的救济渠道在哪里



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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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们讲了申诉求决类事项的第六种处理途径:不属于前五类情形的,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今天接着往下讲:拿到信访处理意见书,如果您不服怎么办?法规还为您准备了信访复查、复核两层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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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是《信访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等法规设定的一项工作制度。简单说,信访复查、复核是信访程序的“再审查”机制——您对办理结果不服,可以请求上一级机关、单位再审查。这项制度对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整个程序是“三级”接力:办理(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复查(出具复查意见)→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作出后,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级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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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不是所有信访诉求事项都走信访复查复核。

只有按信访程序处理、拿到了信访处理意见书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即《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才适用信访复查、复核。以下事项不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也就不走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建议意见类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检举控告类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

应当导入诉讼、仲裁、党员申诉、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五)项)——这些事项有各自的法定救济渠道,比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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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信访复查

您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在北京,具体向谁申请?分三种情况:

对街道、乡镇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区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步:申请信访复核

您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比如——您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通过邮政EMS、挂号信邮寄至: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2号楼,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收,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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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访复查,一般需要:

您向办理机关提出的投诉申请书;

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您向复查机关提交的复查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原则上应与初次投诉请求一致或密切相关;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法人营业执照等);

方便联系您的手机号码,以及能够确保及时准确收到挂号信件的地址。

申请信访复核,在上述材料基础上,还需要加上:

您向复查机关提出的复查申请书;

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书(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

【重要提醒】

两个“30日”,千万别错过

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期限,都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作出后,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上级机关将不予受理。

还要知道:信访复核意见是信访程序的最终意见。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所以请珍惜每一次申请机会,把事实、理由和依据一次说清楚、说充分。

原条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走完信访复查复核,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就画上了句号。《信访工作条例》普法小课堂系列到这里也告一段落了。从什么是信访,信访事项怎么提,到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六种处理途径,再到信访复查复核,希望这一系列文章能帮您找准路子、少走弯路。感谢您的关注与陪伴!


温馨提示

本文仅为普法宣传,帮助群众了解信访复查复核的法定程序。具体事项千差万别,建议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详细询问,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