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闫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同村放高利贷的乔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后闫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乔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对闫某进行暴力讨债,201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将闫某带至某宾馆内,并逼迫闫某书写还款协议,遭到拒绝后,乔某等人便对闫某进行殴打,并对其泼水、辱骂,直至当晚6时许,闫某在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被送回家,后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为索取高利贷,纠集多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乔某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从重处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乔某纠集多人暴力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1.高利贷会滋生很多违法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远离高利贷;
2.对于暴力讨债的行为,要增强防范意识,对于有组织的黑恶势力更要及时报警。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宣讲团王子昌、刘诗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