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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建言献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建议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公共事务,对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向党委和政府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主动征集,广泛参与;
(二)日常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公开透明,激励引导。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建议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是组织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其主要职责:
(一)征集、办理人民建议;
(二)统计、分析人民建议,向党委、政府报送重要建议;
(三)协调有关委办局,区县(乡镇)研究办理人民建议,并督办落实;
(四)表彰奖励有重大价值和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人民建议。
第二章 人民建议的征集
第五条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征集建议人向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人民建议。
第六条 人民建议一般应具备建议主题,解决问题的办法、理由和依据,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七条 人民建议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征集。就社会公共事务广泛、随时征集人民建议。
(二)议题征集。每年年初根据本年度中心工作确定征集议题,征集人民建议。
(三)专项征集。在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以及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征集人民建议。
第三章 人民建议的办理
第八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收到人民建议后,应按照建议内容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建议人姓名、地址、电话、问题分类、建议内容、办理方式、承办单位等。并在15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受理情况。
第九条 人民建议的办理遵循谁主管、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转交、摘报、留存等处理。
(一)转交:对征集的人民建议,建议征集部门受理登记后一般应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转交的人民建议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根据要求向转交单位报告办理结果。
(二)摘报: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及时摘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按批示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三)留存:对建议问题表述不清、没有具体内容、不属于人民建议界定范围的,做留存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下不纳入人民建议征集事项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的事项;
(二)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三)不属于本市管辖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信访办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