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257号令),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信访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9151660
传真号码:010-89151654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xfb.beijing.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市信访办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及领导简介。
2. 市信访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公务员招考的职位、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4.《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 通过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网站(http:// xfb.beij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公开政府信息。
2.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北京市信访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依法提供,不提供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信息。本办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办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本办网站 “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预约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并预约当面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北京市信访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161。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办网站中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本办电子邮箱xxgk@xfb.beijing.gov.cn。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办网站“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栏目中选择“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内容后直接提交。
(二)答复时限
本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办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受理机关名称。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办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办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办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办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办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