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0
(2024年3月修订)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信访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 通过北京市信访办公室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s://xfb.beijing.gov.cn)。
2. 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信访”微信公众号
3.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信访办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 预约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预约当面申请。
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72736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市信访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1117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55572714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北京市信访办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信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指南下方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信访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宏安街2号院2号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72736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xfb.beijing.gov.cn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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